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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是否要求恢复合法执行?

刑事辩护 2019-11-10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不同情况,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
    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规范执行和解还要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风险责任的承担。
    执行和解协议从其性质上讲是建立在民事权利自治的基础上的,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针对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新订立的合同。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其化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对此,执行法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案件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实际处于中止状态。如果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内,案件可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做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于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结案期限,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债权凭证重新立案执行。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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