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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领养了小孩,如何能够上户籍呀?

离婚 2019-11-09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办理收养子女入户申请需要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到户主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注: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如果一方不履行关于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另一方有权利进行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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