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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车牌国家强制报废三辆货车吗

交通事故 2019-11-10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为根据免责条款,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号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免除。因此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将不予理赔。
    以下十种情况,将不予理赔: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 如果车主驾驶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违反交通违章规则,造成事故伤亡,使用报废车车主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进行赔偿。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但是报废车还是会被扣留。
  •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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