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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能代表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吗?

保险纠纷 2019-11-07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本案所述的代书遗嘱虽没有立遗嘱人宋某的亲笔签名,但从本案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及其在遗嘱上捺下的指印和加盖的私人印章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具体情况看,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亲自所立,是遗嘱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
    至于其他见证人只加盖了印章没有签名,并不能据此否认该遗嘱的法定效力。如果以此认定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 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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