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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没有生育能力,他能自动离婚吗?

离婚 2019-11-10 1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动离婚的情况有如下几种属于正常现象。
    一、按照民间习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后感情不合,这种情况,不需要补办《结婚证》,可以直接分手。也就是说,如果是擅自结婚,不经过婚姻登记而非法同居的,那么,所谓的“离婚”也不受法律制约,直接离婚。
    二、早婚,双方或者其中有一方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自动离婚。等达到婚龄后,再根据双方志愿的原则,确定是否续婚。
    三、重婚是非法婚姻,自然无效。其非法婚姻自动解除。也就是自动离婚。
    四、包办婚姻。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被强迫人有权自动离婚,拒绝继续受害。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在家庭生活中,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不是双方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否选择离婚,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当事人也应该清楚一点,法律保护公民 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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