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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工作那时候出的车祸事故商业保险司陪了工伤事故还能陪吗

保险纠纷 2019-11-11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班时间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商业保险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在法律关系上相互独立。首先,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
    其次,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救助,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因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予以减轻。不能因为受害人单位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使得侵权人获得了减免侵权责任的权利。
  •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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