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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空房间的物业费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的?

综合法律 2019-11-10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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