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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住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吗? 如果拆除了的话有赔偿吗

房产纠纷 2019-11-14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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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况?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  
    (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  
    (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买卖可能会出现的全部情况,每一情况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方式都会有所不同,甚至能否进行买卖都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二、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回答这个问题,不仅要结合上面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故而其处置情况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然而,这是不是代表着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不能购买宅基地了呢?并非如此。尽管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处,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法院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互换的只是使用权,而口头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重新更换不动产登记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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