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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医疗事故,诉讼,医院能拖吗?

医疗纠纷 2019-11-14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怎么打医疗官司,医疗事故一直是很重要的问题。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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