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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时,应负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 2019-11-17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从非法行医的严重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考虑,明确了如下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参照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使,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另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中,第一项“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规定,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相当于二级医疗事故,第二项相当于三个以上三级医疗事故。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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