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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初级就业补贴公司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11-15 0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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