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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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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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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管理

1.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2.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3. 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4. 市、县(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 《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

5.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寄送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6.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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