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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集体使用权已经建立,但没有申请建设证明书

房产纠纷 2019-11-15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申请工作流程  
    1.划拨用地申请: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划拨申请。申请说明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划拨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通知用地单位提交申请所需各项文件、资料。  
    3.划拨用地填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资料后,填写《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准入条件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应达到以下各项要求:  
    1.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主要包括: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规模与此同时申报情况相符。  
    3.符合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3)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4)建设内容、规模、用途明确。  
    4.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且在有效期限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准确;
    (3)危改的具体方式明确;
    (4)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5)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6)建设内容、规模、用途与实际相符。  
    5.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建委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建设内容、面积、用途与申报相符;
  •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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