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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小心在学校摔伤了,学校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11-28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属于学校的意外保险范畴。建议你可以找对方家长一起到学校询问商量,毕竟B家长方也是有责任的。你可找学校专门负责团险的人员,问询是在哪家保险公司上的意外险,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你把该备齐的资料准备好交给他们就行,或者直接跟学校的团险业务员联系理赔的事宜。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理赔时需要提供:保单正本(学校的只提供保单号)、门诊病历本、就诊时的所有票据、医生开据的诊断证明、孩子的户口本当页的复印件、存折复印件(有时需要,如果你要是自己去办理)学校为学生购买的一般是学平险,学生只要是在正常的教学期间发生的意外都是在学平险的保障范围内的。
    你的孩子在课间发生意外,这是属于正常的教学期间,所以是可以得到理赔的。这属于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你可以备齐保险单,医药费证明等资料,找学校负责这方面的老师,找保险公司理赔。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赔偿责任明确的区分开了。
    前者主要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时的过错的举证是由校方来承担;而后者属于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此时的过错举证是由受害方来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这样就减轻了校方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区分责任,主要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思维方式和行为没有健全,自己不足以考虑和保护自身的安全,那么法律就要赋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用更多了精力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进行思考,虽不会那么全面但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法律就减轻了校方在这类人群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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