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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人是不是能够做房子预告登记

房产纠纷 2019-11-19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  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办理  申办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业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六)抵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 住房抵押贷款贷款流程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例如:
    一、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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