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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养小孩要哪些标准呢?

离婚 2019-11-18 1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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