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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工伤事故,都有那些赔偿。如果有争议,需要准备什么

工伤赔偿 2019-11-17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争议解决程序 
    一、代理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九、代理社保局不作为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已经取得工伤的诊断证明;  
    3.单位或者受伤的劳动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不予受理。  4。从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算时间不超过一年。  向社保局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代理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条件:
    1.确实在用人单位劳动;  
    2.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3.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  向做出裁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认定:
    1、30日内或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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