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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2004年7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乙左锁骨骨折。7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1:甲付给乙人民币8000元;2:乙今后再继续治疗费的费用总合计超过15000元之部分,甲承担60%。甲2007年5月9日治愈,2008年5月6日甲起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有两种意见:(一)一种意见认为甲最后治疗时间为5月7日,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04年7月9日甲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问这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给予回复。谢谢

诉讼 2018-08-21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终结可以起诉。


    2、与人身无关的损失: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2年。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的诉讼时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
  •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住院的话可以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后续治疗的话,可以要求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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