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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7日9时左右,我父亲驾驶摩托车前往工地,当时同乘车的还有工地人肖平。从广场南路由东往西行,行至白镇广场西路**公司十字路口时,被白镇第二派出所指导员赵斌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桑塔纳车,从后撞飞出十几米远,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右腿粉碎性骨折”,摩托车大梁横腰折断,而赵斌的车由于车速太快,撞人后又撞向路边垃圾箱,直到撞到路灯杆上才停下。由于是警车,后自行把车牌摘取,自此,交警以无牌照车处理,以责任各半而定决。1、问可否从新提出上述?2、与当时干活的工地有支接关系没,是否应给予一定赔偿?

交通事故 2018-08-21 2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各半,对方有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一人承担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开着车带着完税证明、交强险证明、车辆合格证和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去车管所办理牌照。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要求如下范围的赔偿: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要做伤残鉴定)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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