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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分家书,然后立遗书,那个有效吗?

综合法律 2019-11-22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遗嘱内容要明确处分自己财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归属,形式上要符合该类遗嘱的条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由于近年来家用打印设施的增加,人们打印更方便了,但是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全文书写。
    文件的名称最好明确为“遗嘱”,当然,如果名字为其它,但内容明显为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遗嘱。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你所说的分单有没有效力,我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如果分单是经家长和一部分长辈及其他人给分的话,如果子女没有在单上签字,那么这个子女对这个分单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家人提出意见,如不被接受,可以提出对分单不同意的诉讼要求,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如果分单各个子女都在分单上签字了,应该说是当时各方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不能轻易改变,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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