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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宅基地纠纷规定政府部门土地确权,政府部门不予理睬该怎么办

调解 2019-11-18 1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根据我国土地法等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解答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第一步要明确的即是土地权属的概念,土地权属不仅包含土地的所有权,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土地权利。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谁享有,即权属问题,引起的争议都是土地权属争议。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所有权形式。  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仅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三种形式:
    1.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2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根据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因此,基于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因此基于承包和批准取得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法律保护。  
    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有以下特征:
    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的限制;5是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役权,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等;  
    3.空中权,指在他人土地中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槽、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  
    5.土地租赁权,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全,如历史上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如单位征地后不用土地,应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有权在土地上进行耕作,国家需要建设时对农民给予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  他项土地权利产生,或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基于主体之间的约定,又或是基于历史原因而产生。无论何种原因产生他项土地权利,他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不同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权利人颁发法律凭证,即土地证书。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土地证书分为四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3.《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依法拥有土地他项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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