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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直播平台直播他人影视作品,未经授权,这算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吗

2019-12-09 1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
      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
    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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