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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死亡的相关待遇支付。有参考文件吗?我们希望能够提供它。谢谢!

劳动纠纷 2019-11-20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亡后可以领丧葬费和抚恤金。
    原来所缴保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全部返还,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带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退社保金。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人员(个体从业人员死亡后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部门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2012年7月前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215元)发给丧葬补助费,其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认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2、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未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如何办理?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遗属救济费现行标准是每月80元,城市还另加其他补贴。
  • 离休人员的社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离休人员需办理现金报销医保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离休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离休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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