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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和剖腹产应该是几天?

劳动纠纷 2019-11-21 08: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的产假,各省规定不一样,一般在15到30天左右。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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