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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陕西西乡县的一名普通农民,我父亲在山西省怀仁县小峪煤矿附近的煤矿打工,因工伤死亡,我和父亲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很多年了,父亲和另外一个女人在一起,这个女人是我们家乡的人,父亲死亡的原因也不清楚,我去问她她却什么也不说,她说我父亲是因病去世,后来我去山西大同市**医院把父亲的医院病案调出一看却是工伤死亡,而且我父亲并没有去世在医院,这是医院病案处的人说的。是她放弃治疗,但是她却在医院开出了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出工伤死亡后,她自己处理的,请问我怎么才能查清父亲的死亡真相以及煤矿的后事处理,谢谢.我一直在外打工,连父亲的工作单位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8-08-22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需要如下材料 1,拿着户口本去村委会或街道办出一份死亡证明,写明死者姓名,身份证,死亡时间等内容。 2,带办事身份证和死者所在户口本,及死者身份证,在村委或街道办出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出死亡证明。
    3,死亡证明只开一次,有两份,一定要保留好,不然以后办与死者相关的事会很麻烦。
  • 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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