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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离婚判决书丢失??能够去人民法院补办嘛

离婚 2019-11-29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婚外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并且可以依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清醒。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到法院请求离婚,并且诉讼请求中写明了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导致的,则可以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而不需要经过庭前调解。
    如果夫妻双放中一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则在该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并依法作出离婚判决书。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如果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才产以及房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诉讼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过错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则,来确定如何分配房产。
    离婚判决书中应当写明相应的分割内容,并且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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