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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6岁,学校发生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19-11-23 2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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