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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中的月薪就是指基本工资還是企业平均收入

合同纠纷 2019-11-20 12: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发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向公司算工资的部门提出异议,如果是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许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也需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支出的部分;若是税前工资就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拒不支付补偿差额部分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里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这项条款无效,但是合同有效;还是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仲裁部门或法院确认,但如果合同中只有薪资条款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应该算是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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