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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移不动产的情况下可以立不动产遗言吗?

综合法律 2019-12-06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结合你的描述,首先应当由你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你奶奶的配偶即你爷爷,你奶奶的父母(假设健在),你奶奶的子女(包括你爸爸)等继承。
    如果你所称姊妹是奶奶的姊妹,而你是你奶奶的直系孙辈,则不存在由你奶奶姊妹继承的情况,因为这个时候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 建议你电话咨询,以便律师了解清楚情况。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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