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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均为A公司股东,其中甲、丙各持有公司40%的股份,乙持有20%的股权。2007年12月12日,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购买乙所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协议签署后,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但乙以各种理由拖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得知甲乙的股权转让事宜后,竭力阻挠。乙也觉得50万元转让款卖便宜了,乙丙由此一拍即合。两人商议,由丙以虚假债权向法院起诉乙,由乙将20%股权抵偿给丙,丙再另外支付乙转让款60万元。2008年1月3日,甲以乙欠其30万元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乙,乙承认以上虚假的欠款事实。2008年1月18日,乙丙两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乙以自己20%的股权抵偿所谓欠甲的30万元款项,法院出具了调解书。2008年1月20日,乙丙两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该20%股权变更至丙名下。那么甲要回股权应该怎么办?给点建议吧

股权转让 2018-08-22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具体操作流程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 公司法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未经登记的仍从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只是只具有内部效力,也就是在合同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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