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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增加经营范围)需带那些资料?

合同纠纷 2018-08-22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增加经营范围属于经营范围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一是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方面,明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实缴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登记实收资本一栏载明为“零”,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分期出资的数额、出资期限,申请人应承诺按《公司法》规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投资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实收资本到位之前不得再以零认缴增加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时应提示申请人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
      二是在登记经营范围方面,将暂停和调整审批事项管理方式项目记载于一般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后加注“该项目需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已登记的暂停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到期变更登记时,应将该项目从许可经营范围中调整至一般经营范围内。
    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经营项目登记时许可项目后加“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或“凭相应许可证方可经营”。  三是在企业名称使用方面,取消冠宿迁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有注册资本限制的准入条件、取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制。
      四是在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方面,住所(经营场所)无产权证的,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申请人对房屋物权归属的承诺书;租赁用房的,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文件。
    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项目经营的,经相邻权业主同意,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或申请人承诺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营业执照上加注“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五是在登记提示抄告方面,经营项目列入市级暂停行使和调整管理方式等事项的,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或《行政监管事项告知书》,提示申请人应办理的审批监管事项、承办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核准登记之日起次日将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
  • 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做了区分。我国《民法能则》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49条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交易的频繁,不可能每个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行为是否超越目的范围有所了解,而这种行为又一概无效的话,极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限制了公司的活力,降低了交易效率。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可见,我国现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区分为两种:当其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禁止经营的范围时,属无效;当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只有不在核准经营范围内时,才可以不应认定其无效,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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