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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包工头,于2008年12月在拆迁过程中,墙体倒塌,压死了3个人。在院医药费就耗资10万元左右,现在3个民工把我告上法庭【民事判决】要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万元。我的家现在清平如洗,没有办法。只有等判刑。

交通事故 2018-08-22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  
    (二)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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