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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诉讼撤销后,新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长?A

诉讼 2019-11-24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
    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
  •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因此,关于诉讼时效你不得不知的时间问题有哪些?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时效,一般是为期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还有一个针对情形比较特殊的特别诉讼时效。另外,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一、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的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特别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新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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