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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已经离开母公司,但公司没有变更法人,协调已经失败多次。现在母公司与法人失去了联系。我应该如何处理这家子公司的法人并起诉母公司?我有权强制取消这家子公司吗?

综合法律 2019-11-29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决定注销子公司的,应当自注销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子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子公司注销登记的程序是: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 您好,公司注销的法定条件如下:1,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定事由出现时。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股会决议解散。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非以上缘由,不得解散。如果经过协商公司另一股东不愿意收购,则,可以选择转让股东权利给第三人。
  •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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