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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时,男方给出的彩礼需要退还吗?

离婚 2019-11-26 12: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事实婚姻的解除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婚姻离婚是存在客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起诉离婚的一种情况,如果是协议和平分手,法律在所不问。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还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主观要件:一方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一方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一方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理由需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另一方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 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2.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另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
  • 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并将该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
  •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们只是未同房,但有一起生活,那彩礼是不能退还的,婚前和婚姻中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则仍然要归还,若用于共同生活,则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结婚男方给付了彩礼女方接受,后来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相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退换彩礼,但是一定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你给的情况下,女方拒绝给付的话男方是不能要求对方给付的,所以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尽量达成协议,如果实在不行再通过法律的途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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