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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产假期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2019-11-30 1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故辞退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
    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
    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工资是发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福利看公司的具体规定了,不同公司的安排不一样。
    另外生育津贴生育是以女职工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天,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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