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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何时支付法定假期加班费

劳动纠纷 2019-11-29 1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规定2014年始实施。法定假期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同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依此规定,2014年新年放假时间为1月1日;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6日;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5日至4月7日;劳动节放假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日;端午节放假时间是5月31日至6月2日;中秋节放假时间是9月6日至9月8日;国庆节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10月7日。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2、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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