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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工伤,因为和煤矿谈不拢,现在向律师求助,得到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 2019-11-29 0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委托律师处理工伤赔偿,一般的收费标准参考如下: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 工伤死亡补助金待遇标准?

    什么是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劳动者因工死亡,工亡补助金有什么法律依据?工亡补助金是多少?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详细内容如下:
    以下内容来自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煤矿关闭,不仅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五)向、第四十六条
    (六)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煤矿关闭,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引导按照工伤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不受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影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医疗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因为伤残对就业产生影响的补偿。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剥夺与作为普通劳动者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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