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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外墙距离高速路高架桥红线不足15米在拆迁范围内吗

拆迁补偿 2019-11-26 0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 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  对象:有关职能部门  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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