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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2007年元月受工伤鉴定为五级2006年交费、总额19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8-06-22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凭工伤认定书去领鉴定申请表(鉴定申请表上要本人照片和签字,还要单位敲章的),然后把鉴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病史复印件一起交上去(鉴定费350元,可以报销的),鉴定部门当时会给你一张单子,上面写明两次鉴定的时间和地址的,你到时候去鉴定就行了。鉴定结束后,大概两个礼拜左右(遇节假日会顺延)就出鉴定结论书了。 浦东是这样一个流程的,估计宝山应该也差不多的。 你拿到工伤认定书2个月还没有去鉴定,估计你单位人事不是很熟悉流程。你可以打电话去催问的。 如果你单位人事很懂的话,估计有两种可能,
    1、是忘记了,
    2、是把你当作放弃鉴定处理了(这种情况原则上也是要本人签名的)
  •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
    0.05,另眼矫正视力≤
    0. 2~
    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 <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 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 >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 肺叶切除术;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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