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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问一下如何改变监护权吗?现在双方已经讨论过了。

综合法律 2019-11-28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你好!据你所述情况,建议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一般根据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虽然物质条件重要,但法院更倾向于保障对孩子的照顾、关怀,一个物质条件优越的家长,如果没有意愿和时间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也是有害无益,因此,如果对方长期将女儿交给你抚养照顾,而女儿也愿意跟你一起生活,则可以说明,对方实际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没有尽责照顾孩子,你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更愿意照顾女儿,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孩子跟你生活更有利其成长,此外,不知道你女儿现在多少岁,如果已经年满十周岁,法院需要征询孩子的意见。
    具体建议约见律师面谈。祝一切顺利!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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