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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裁定有不正确人民法院能够积极判决未予实行吗

诉讼 2019-12-08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依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美国本土做出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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