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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房子抵押给我了。我借给他钱。去了抵押登记办公室后,我怎样才能阻止他进行第二次抵押?如果他秘密进行第二次抵押,我有什么法律保护?

债权债务 2019-12-04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然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担保法规定: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有稳定的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担保人; 个人贷款提供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收入证明,房产证及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 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37条第
    (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
    (二)项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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