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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雇主能否拒绝接受开庭通知和仲裁申请而缺席仲裁?

仲裁 2019-12-06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立案后五日内通知对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限是45日,从立案之日起算,所以开庭时间不会太久,具体要看仲裁庭的安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
    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  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免要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当事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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