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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强奸有外部条件吗?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2019-12-16 0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强奸而被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但是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后就不需要进行审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或者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则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即可,否则仍然需要经过开庭审判俩负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可能涉嫌犯强奸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则不犯强奸罪。另外,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不可能构成本罪。  强奸罪认定:  
    (一)强奸罪的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犯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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