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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法律宣传品牌。最近,我发现其他品牌反复抄袭我公司的品牌推广条款,宣传他们的产品,并告诉我们的客户他们和我们的品牌属于同一个公司。这构成侵权吗?

合同纠纷 2019-12-08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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