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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我一套房屋,是贷款房,写的是大闺女的姓名,但是我2个闺女,如今大闺女结婚了,我想要公正一下这房屋归属于2个闺女,想这样的事情能够公正吗?

继承 2019-12-09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房产证为另一方的名字,一般会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 1、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一条规定,你的房子是属取得完全完全所有权的房子,贷款没有还完,银行还有抵押权,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法院可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3、说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二十条规定,对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房子,应进行评估,法院没有评估直接把原价给你不妥,也不违法。
    4、他并没有隐藏房产,房子作为不动产无法被隐藏,法院认定他隐藏财产证据不足。
  • 对于离婚时按揭房的分割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举个例子,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该如何分割?对于这种情况,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
    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
    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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