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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私下签署的关于过期车辆寄售的协议是否有效

工商事务 2019-12-08 0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协议离婚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坚持双方都到场的原则,如原配偶在外地或不愿意再见面的,建议协议离婚放弃产权的一方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一份房产过户委托公证书,由受委托人到场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方已失去联系,无法配合履行过户手续的,建议产权申请人持协议离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即,请法院赋予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这样就可以到产权部门办手续。
    建议民政部门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提醒双方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两人必须到场,或签署离婚协议的同时到公证部门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单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样就可以单方去办产权证手续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从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此可知,无论是作为合同中的单独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协议,仲裁协议的积极生效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主体要件。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原合同或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二)意思表示要件。即双方要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合意。   
    (三)内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和仲裁机构。特别是关于仲裁协议的选择方面,只能选择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形式要件。仲裁协议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主体不适格。   
    (二)内容违法。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   
    (四)内容不明确。   所以,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究竟应该由哪个机构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 私下立的协议,只要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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