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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大户土地承包合同书所签全部补助归大地主种植大户有权利要稻谷补助吗

损害赔偿 2019-12-08 2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该法第25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因合法事由,非经合法程序,发包方都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
    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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