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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完婚,93年消除非法同居后一直衣食住行在一起27年归属于事实婚姻

离婚 2019-12-10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仅仅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双方自行分开就可以了。但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的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后,由法院再分到审理部门,一般是民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外,如果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
  • 1994之后没有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至今,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要求解除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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